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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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本公告第一點規定,指本市轄內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除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火力發電廠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之研究機關(構)外,其契約容量在四千瓩以上,或單一所有權人獨棟各戶用電契約容量合併計算達四千瓩以上者,應依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

  • 依據本公告第六點規定:

    屬政府機關且契約容量4,000 kw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於民國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義務履行。

    上述類別以外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為契約容量5,000 kw以上,應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義務履行;

    契約容量4,000 kw以上未滿5,000 kw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於民國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義務履行;

    契約容量800 kw以上未滿4,000 kw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辦理期程另行公告之。

  • 依據本公告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於第六點規定完成期限之當年度四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 另依據本公告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於第六點規定完成期限之次年度起,於每年四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設備運轉資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於該憑證有效期限內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備齊以下文件後,申請者可以臨櫃或發函方式進行申報: 1. 產業局通知履行義務之函文影本 2. 義務執行計畫書 3. 契約容量有異動(合併/扣減/異動)之申請者,需附上契約容量異動相關證明文件 4. 已設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申請者,請檢附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影本或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函文寄送地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10樓)
  • 依據本公告第一點規定,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火力發電廠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之研究機關非屬本市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的範疇,六大類中僅政府機關屬此範疇,契約容量4,000 kW以上政府機關,需於民國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義務履行。
  • 依據本公告第二點規定,屬政府機關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5%計算,上述類別以外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10%計算。
  • 依據本公告第一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契約容量為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約之經常契約容量,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為每年度用電計費期間之契約容量,以日平均做計算。 計算方式為將各契約容量乘以其適用天數,總和後除以全年天數。 年度契約容量如有異動情況者,請向台電區營業處申請契約容量異動證明文件,於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時一併提交,實際年度平均契約容量請以契約容量異動證明文件說明為準。
  • 依據本公告第八點規定,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較本局前次通知之平均契約容量增加或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可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具契約容量異動證明文件並敘明異動原因,向本局辦理變更當年度義務裝置容量,若無上述情形,則不可申請。
  • 依據本公告第四點規定,除直接燃燒廢棄物之發電設備及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外,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發電設備可被認列為義務履行方式。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 依據本公告第九點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可採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等三種方式擇一或混合履行義務。